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合计128138.45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以99935.4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5727.76元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所负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14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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