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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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冶市凯宇冶金有限公司 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凯森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21206号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曾永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静静,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林,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冶市凯宇冶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裕涛。 被告: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知政。 被告:深圳市凯森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文霞。 被告:***,女,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冶市凯宇冶金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凯森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媚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莫如婧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