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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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杭州新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修金人民币409647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46561元),由原告***负担1989元,由被告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杭州新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4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