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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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海王金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赛浦瑞斯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1月29日利息共计970637元,之后利息以2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设定质押的股权(位于潍坊海王金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出质股权300万元/万股,质权登记编号***),在23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0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