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原告贾旭东,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90XXXX0610,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物损失款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