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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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原告贾旭东,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90XXXX0610,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物损失款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