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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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诸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15755.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负担70元,由被告***负担2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