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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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8749号民事判决; 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18272.8元、护理费6400元、车损2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27672.8元; 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5936.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车损6150元、施救费610元,以上共计13896.18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病历复印费11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负担400元,***负担820元。鉴定费26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负担1028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4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