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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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1)南法民初字第306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1)南法民初字第306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被告韦清洲在其出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对***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320元,合计人民币13930元,由青岛清洲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汇广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韦清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