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贵州大时代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陆顺和12286.4元;

三、驳回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陆顺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80元,由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67.16元,由陆顺和负担71.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0元,由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67.16元,由陆顺和负担71.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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