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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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利息等共计23720.35元,2019年8月25日后的透支利息按年化利率18.25%计算至本金200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行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