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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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喜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 长沙融城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利佳电器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利佳电器厂、长沙市温州商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湖南喜舍文化传播公司欠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的标准从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及罚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6‰的标准从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湖南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利佳电器厂、长沙市温州商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的标准从2017年4月5日起支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及罚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6‰的标准从2017年5月5日起支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05元,公告费1040元,共计16145元,由被告湖南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利佳电器厂、长沙市温州商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