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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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68829.3元并支付利息3644.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4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64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