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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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 大连有德渔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杨树房大杨海珍品养殖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杨树房大杨海珍品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借款本金4667万元及借期内利息902,113元、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66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复利(自2018年10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 二、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对被告大连杨树房大杨海珍品养殖场用以抵押的4套机器设备(2套蒸汽锅炉、1套输配电设备、1套供水系统)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对被告大连杨树房大杨海珍品养殖场用以抵押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赵家村唐嘴东屯44,共有宗地面积6030㎡/房屋建筑面积3207.6㎡的土地及地上房屋(权证号为辽(2017)大连普兰店区不动产权第035001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4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对被告张秉生、谭美娟用以抵押的位于位于庄河市河市不动产权第08900840-0890084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33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张秉生、谭美娟有权向被告大连杨树房大杨海珍品养殖场追偿; 五、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对被告张晓叶、李旭山用以抵押的位于普兰店市城子坦面积27.51公顷的1宗海域使用权(证号为国海证2014D2102821514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4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张晓叶、李旭山有权向被告大连杨树房大杨海珍品养殖场追偿; 六、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对被告大连有德渔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普兰店区不动产权第0390004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6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大连有德渔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大连杨树房大杨海珍品养殖场追偿; 七、被告马晓婷、***、张秉生、谭美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478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连杨树房大杨海珍品养殖场追偿; 八、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与被告大连杨树房大杨海珍品养殖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XYDY201712270001号)有效; 九、驳回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660元(均已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预付),由被告大连杨树房大杨海珍品养殖场、***、张秉生、谭美娟、张晓叶、李旭山、大连有德渔业集团有限公司、马晓婷承担269,690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承担14,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