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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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集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波海事法院 决定书 (2020)浙72司惩2号 被罚款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集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实,依法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5月17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