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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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款二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