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13元、被上诉人***负担1213元。因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垫付,二审受理费已由***垫付,***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应加付2300元给***,***给付***1213元,王明辉给付***12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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