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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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6月30日始至清偿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