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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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被告***、***、***、平舆县鑫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8600元,由被告***、***、***、***、平舆县鑫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