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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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烟台宁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中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烟台宁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经济损失338623.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烟台宁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4元减半收取计4017元,由原告烟台宁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3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