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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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兴港包装有限公司 扬州手拉手印务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扬州江川图鞋业有限公司 扬州法妮斯曼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手拉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815846.1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16日利息为1148251.86元;从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976%计算); 二、被告***、***、***、***、***、***、***、***、扬州法妮斯曼鞋业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港包装有限公司、扬州江川图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手拉手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扬州法妮斯曼鞋业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港包装有限公司、扬州江川图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手拉手印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57元,由被告***、***、***、***、***、***、***、***、扬州手拉手印务有限公司、扬州法妮斯曼鞋业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港包装有限公司、扬州江川图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