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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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智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跃进通达客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扬州跃进通达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智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20日;以3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以1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年利率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