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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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 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 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145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2日为151183.48元;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律师服务费393117元; 三、如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宝应县望直港镇食品工业园区9幢等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7)宝应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617号]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借款本金841.51万元、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等范围内及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1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63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383元,由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