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借款本金51122.7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0日利息为1222.68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1122.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有权以抵押的皖J×××××号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在20亿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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