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卡维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卡维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7175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71754.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