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三零瑞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扬州殷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盈承(杭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殷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的账户(40×××23)内的存款,限额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殷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3***0035152)内的存款,限额549813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盈承(杭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46.67%,出资金额:14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24498133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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