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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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0329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洁派日用化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第123971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深圳市洁派日用化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深圳市洁派日用化工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深圳市洁派日用化工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