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宣城市建设总公司
中徽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旌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宣城市建设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0元,原告***负担3770元,被告***、***共同负担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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