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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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兴辉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300000元(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22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