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旗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220号 王焦、南通旗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王焦与被申请人南通旗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桂0109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旗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802016.8元,开户行、账户:10×××43,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