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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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阳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地承包金19326.67元(计至2020年5月13日)给原告藤县天平镇三益村桥拱村民小组。 驳回原告藤县天平镇三益村桥拱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阳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