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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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给付贷记卡透支本金89963.42元、利息5696.95元及消费手续费2351.64元(以上截至2019年9月18日,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继续计算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给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