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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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亦弛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宇力纺织(南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 南通神舟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张芝山支行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志浩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川港营业所 南通市通州区怡阳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80号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宇力纺织(南通)有限公司、朱群力、龚小英、南通神舟纺织有限公司、黄震、朱群慧、南通亦弛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怡阳纺织品有限公司、龚裕全、黄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2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怡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06×××29+999999,已(实际)冻结1007.24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 2、于2020年2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朱群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志浩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73,已(实际)冻结8485.18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 3、于2020年2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龚小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张芝山营业所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78,已(实际)冻结2345.95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 4、于2020年2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朱群力在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家纺城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06250311990000015735,已(实际)冻结3517.33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 5、于2020年2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宇力纺织(南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张芝山支行的银行账户10×××76,已(实际)冻结1922.19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的银行账户33×××22_2,已(实际)控制926.35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 6、于2020年2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神舟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个,其中(1)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五甲支行的银行账户***00000490,已(实际)冻结2728.65元。(2)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家纺城支行的银行账户***00000989,已(实际)控制22756.03元。(3)工行江苏省南通城中支行的银行账户11×××18,已(实际)控制2526.49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 7、于2020年2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黄震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工行江苏省南通世纪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11×××86,已(实际)冻结18239.26元。(2)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川港支行的银行账户32062401***,已(实际)控制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 8、于2020年3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龚裕全的银行账户3个,其中(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冻结105.22元。(2)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川港支行的银行账户***00777936,已(实际)控制1290.06元。(3)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新开支行的银行账户***00562384,已(实际)控制834.29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9日。 9、于2020年3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黄震的银行账户3个,其中(1)南京银行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62×××64+000156,已(实际)冻结5202.54元。(2)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袁灶支行的银行账户***00014994,已(实际)控制1072.17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川港营业所的银行账户60×××34,已(实际)控制867.79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9日。 10、于2020年3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黄慧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a04f7de5b043e4cc@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3941.81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9日。 11、于2020年3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黄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6d7449259a105d14@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2002.87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9日。 12、于2020年4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宇力纺织(南通)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张芝山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00303231,已(实际)冻结848.37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7日。 13、于2020年4月2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黄震、朱群慧名下位于金新街道世纪大道666号金色城品花苑4幢1502室;(二)金新街道朝霞路299号首府名邸1幢701室不动产(轮候查封,有抵押),查封时间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14、于2020年4月3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龚裕全、黄慧名下位于江海名苑2幢0707室不动产(轮候查封,有抵押),查封时间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