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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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47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 本院在审理你与凌毅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6月16日冻结了凌毅在中国银行南通通州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46×××66CNY0,应冻结金额340000.00元,已(实际)冻结26079.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2、于2020年6月16日冻结了凌毅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76,应冻结金额340000.00元,已(实际)冻结28304.91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