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 陕西昊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昊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关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南稍门永宁国际(大话南门)第5幢1单元17层11719号房屋(登记号为Y1604866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陕西昊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90526.7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昊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6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1906元,由原告陕西昊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77元,被告***负担142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