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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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 三、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损失652500元; 四、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由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相关竣工资料、图纸、报告三套,在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分包工程资料后的二十日内对所提供的分包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完成签章,并配合办理“大兴九臻”住宅小区6、7号住宅楼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五、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75000元; 六、驳回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1082655元,由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9091元,由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35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4267.78元,由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056元,由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211.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