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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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桥亭支行 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新安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新安支行支行账户为33×××16中存款够人民币650元止。 冻结被申请人***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桥亭支行账户为33×××59中存款够人民币650元止。 冻结被申请人***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桥亭支行账户为33×××49中存款够人民币650元止。 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