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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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借款27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7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