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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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879998.21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4月13日借款利息和复利490880.36元(2020年4月13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54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4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