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879998.21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4月13日借款利息和复利490880.36元(2020年4月13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54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4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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