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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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补偿***承包地的经济损失71195.41元; 二、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件诉讼保全费984.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可经本院(户名:天等县人民法院,账号:07×××1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转付权利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10.00元,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572.50元,由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