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国利吴氏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24民初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世英,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国利吴氏农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GGP3G。

法定代表人:吴兆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钦,该公司大新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世珍,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国利吴氏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4月8日、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世英,国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钦、韦世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劳务关系;2.国利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3050元(临时工费用11050元、两人145天的劳务报酬34800元、经济补偿金7200元);诉讼中,***、***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即国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350元(临时工费用7350元;两人145天的劳务报酬34800元、经济补偿金72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国利公司大新农场正招收种植香蕉管理人员。同年3月12日,***、***夫妇经其堂兄马国辉介绍到大新农场37号地块考察。场长吴万钦声称37号地块已种有老蕉树6500棵,补种植小苗2500棵,到收获时按单价0.26元/斤作为报酬,农场每月垫支生活费1500元和雇请临时工费用,到结算后再扣除。3月15日,***、***夫妇开始进场管理。6月15日,国利公司才将拟好的《合作种植香蕉合同书》给***、***夫妇签字。8月6日,***、***发现农场香蕉树出蕾总数仅为4527棵,加上剩余的1000多棵小苗,香蕉树棵数与合同约定的8500棵香蕉树严重不符,加上黄叶病造成香蕉大片枯死,国利公司也没有给予补偿,并扬言如做不了,可以走人。3月15日至8月6日期间,***、***每天按照农场严苛的要求工作近十多个小时,但国利公司故意隐瞒香蕉真实棵数,造成***、***可得报酬受损近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国利公司应支付***、***如下经济损失。1.雇请临时工费用11050元,扣除已借支3700元,尚欠7350元;2.按照农场雇请临时工报酬标准计算两人自3月15日至8月6日期间共145天的劳务报酬:120元/天×145天×2=34800元;3.支付半个月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200元。

国利公司辩称,国利公司与***、***签订《合作种植香蕉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合作种植香蕉的权利和义务清楚,符合合作种植、互利共赢经营模式,双方是合作种植关系,不是劳务雇佣关系,更不是劳动关系。***、***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合作种植香蕉包工管理工作,私自中途退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约定,***、***无权主张分配合作利益,更无权另行主张按临时工费用标准计算其报酬。***、***自行雇请临时工的费用,按约定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国利公司保留追究***、***私自退场造成农场经济损失的权利,并有权利追回已借支的11595元费用。综上,应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

1.《合作种植香蕉合同书》,证实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合同书约定国利公司大新农场将已种植的8500株香蕉树交给***、***包工管理,在收获香蕉后按每市斤0.25元计算报酬;

2.记工笔记,证明***、***在2019年3月15日至8月5日期间在大新农场投工投劳的基本情况;

3.断蕾总数记录,证实***包工管理的农场香蕉树出蕾棵树只有4527棵,加上1000多棵小苗,总数与合同约定的8500棵香蕉树严重不符,造成***、***可得报酬减损近半,***、***无法继续投工投劳;

4.收据4张,证实***、***为管理农场香蕉树已垫付11050元用于雇请临时工帮工的事实。

国利公司为其辩称提交借支记录簿一张,证实***、***已从国利公司借支11595元。

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确认在案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合作种植香蕉合同书》、借支记录簿的真实性,双方无异议,应予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记工笔记、断蕾总数记录的证明力问题。国利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合作种植香蕉合同书》,可证实***、***于2019年3月15日至8月6日共计145天在国利公司大新农场投工投劳包工管理香蕉种植;***、***经标号清点后农场于8月6日的实际香蕉树出蕾总数为4527棵,小苗1000余棵;因国利公司对***、***实施严格考勤制度,并由***负责该片香蕉树标号清点工作,在国利公司无相关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对***、***的主张,应予采信。

2.关于收据的证明力问题。***、***主张其为包工管理已垫付11050元用于支付雇请临时工工资。根据合同约定,***在管理中有权雇请临时工,因雇请临时工的产生的费用,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国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是吴兆庆、吴兆武,是一家经营农业项目投资,农作物、瓜果、蔬菜农产品种植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利公司在大新县桃城镇万礼村弄房屯租赁约3400亩土地作为公司大新农场的种植香蕉场地。因欠缺劳力,国利公司采用合作种植香蕉的经营管理的模式,将农场已种植的香蕉树交由他人投工投劳包工管理,收获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报酬。2019年3月12日,***、***夫妇经其堂兄马国辉(在大新农场包工管理香蕉树)介绍到大新农场实地考察,并与大新农场场长吴万钦商谈包工管理大新农场37号地的香蕉树事宜。场长吴万钦同意将37号地块上的香蕉树交由***、***包工管理,并承诺到收获时按单价0.26元/斤作为报酬,农场每月预支生活费1500元和雇请临时工费用,两项费用到结算后再予扣除。3月15日,***、***夫妇开始进场包工管理香蕉种植。大新农场为***、***提供免费住宿,工具、农药等生产资料,每月借支1500元生活费和雇请临时工费用。6月15日,国利公司将已拟好的《合作种植香蕉合同书》交由***、***签名,合同书约定国利公司大新农场将农场37号地块上已种植的8500株香蕉苗给***、***包工管理,在收获后按每市斤商品净果得0.25元计算***、***合作利益,但必须扣除***、***在合作期间的借支生活费及其他费用;***要完成留芽、割叶、挖芽、接好和清洗所有滴带,并将滴带或喷带整齐摆放出地垄两旁等清园工作,国利公司三天内把该款计算好给***,国利公司不另付其他任何劳动报酬。权利和义务方面,国利公司负责投资,自负盈亏,有权确定生产所需化肥、农具等生产资料,并作出明确的工作指标,要求按时完成,如未能按时完成的,***又不请帮工,农场有权不经***同意请临时工帮***做完。农场提供免费住房,生活用电每月80度,生活费每月借支1500元。合作利益结算后,国利公司保证***、***每月按3000元保底计算,当次合作期间最低收入36000元。若中途因故退场,必须达到三个月试用期后方可结算,但违反合同,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完成任务的除外。***、***必须服从农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外出购物或办事的,必须要征得农场管理人员的同意,1-2天的必须经农场队长审批,3天以上须经组长、场长同时审批。超过3天或累计超过5天不征得农场同意擅自外出或旷工的,自动解除合作合同,不作任何赔偿。合作期间,***、***严格按农场工作考勤,负责场内化肥装卸,负责施肥、除草、喷药、摸花、记号等工作,没有特殊情况下,每天早上6:30和下午2:00准时出勤,出勤率达95%以上,否则农场有权解除合作合同,不作任何补偿。如违约,农场有权撤销***、***的合作资格,并且不支付合作利益。如***要在中途退出的,则按自动终止合同处理,农场不支付任何款项。

合同签订后,***、***继续按农场管理人员的安排投工投劳对香蕉树进行包工管理。直到2019年8月6日,***经完成清点标号后发现农场香蕉树抽蕾总数只有4527棵,剩下的1千多棵也还没出蕾,才意识到自己包工管理的香蕉树总量与合同约定的8500棵香蕉树相差太大。加上大片香蕉树因黄叶病枯死,农场也不作任何补偿。2019年3月15日至8月6日包工管理期间,***、***雇请临时工帮忙已产生费用11050元,从国利公司大新农场借支雇请临时工费用3700元,生活费6700元,草药费1195元。

因香蕉树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香蕉树因病造成数量减损得不到国利公司任何补偿,预计待香蕉采收后的所得报酬还不够开支,***、***经协调沟通无果后于2019年8月6日退场。2020年1月7日,***、***以国利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以骗取***、***免费投工投劳管理香蕉树为由,将国利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另查明,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国利公司大新农场雇请临时工做工每天按120元支付报酬。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国利公司与***、***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合作种植经营关系;2.国利公司是否应支付***、***雇请临时工费用、劳务报酬及经济补偿损失,具体数额是多少。

争议焦点1.劳务合同一般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由劳务提供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而合作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协调关系,以保证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效益,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本案中,《合作种植香蕉合同书》约定国利公司负责投资,自负盈亏,合同书虽名为合作种植,但合同书未约定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性质;事实上,***、***为国利公司种植香蕉经营投工投劳,包工管理香蕉树,得到的回报是在香蕉收获后按每斤香蕉收取0.25元作为报酬,双方实质上是平等主体间订立的以***、***提供管理香蕉树劳务、国利公司按收获后每斤香蕉0.25元的标准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合同关系。

争议焦点2.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务报酬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作种植香蕉合同书》由国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书关于“超过3天或累计超过5天不征得农场同意擅自外出或旷工的,自动解除合作合同,不作任何赔偿;出勤率达95%以上,否则农场有权解除合作合同,不作任何补偿;如***在中途退出,则按自动终止合同处理,农场不支付任何款项”的条款,加重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排除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后请求支付劳务报酬的权利,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本案中,***、***为国利公司大新农场投工投劳145天,作为受益人的国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国利公司以***、***中途退场,未完成合作事项,按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不予支付任何报酬的答辩意见,应不予采纳。关于劳务报酬数额问题。合同书虽有约定香蕉收获后按每斤0.25元支付报酬。但因未到香蕉果实采收期,双方未能确定香蕉具体重量,无法按每斤0.25元的标准支付报酬。对此,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以大新农场雇请临时工报酬标准即每人每天120元,共计145天,应支付两人劳务报酬348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未能按每斤香蕉0.25元的标准支付报酬,对于***为管理国利公司香蕉种植而垫付的雇请临时工费用11050元及***从农场领取草药费1195元,不应从***、***根据临时工报酬标准计算所得劳务报酬中扣除,作为临时工提供劳务和草药施工的受益人国利公司理应承担该笔费用,扣除***已领取的临时工费用3700元,国利公司尚应支付***、***雇请临时工费用7350元。***从国利公司借支6700元生活费,因用于其包工管理期间的生活开支,也不属于临时工的报酬范围,故应从其获得的34800元劳务报酬中予以充抵,国利公司尚应支付***、***劳务报酬为28100元。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请求赔偿经济补偿金72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国利公司应向***、***支付劳务报酬28100元,雇请临时工费用7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国利吴氏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28100元;

二、广西国利吴氏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垫支临时工费用735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负担256元,广西国利吴氏农业有限公司负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世美

人民陪审员???雷永刚

人民陪审员???黄道平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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