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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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付清货款18018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8018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3元,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合计117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