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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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 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借款本金268427.63元及其利息、复利和罚息(其中,2017年9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利息35682.11元、复利3969.25元、罚息2835.71元。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罚息;复利以每月20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对位于重庆市巫山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号某某大厦某某楼某某号(314渝预告2013字第01067号)的房屋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4元,减半交纳2982元,由被告***、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