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回。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被告应随案款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