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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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由被告***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我院立案庭缴纳),原告***垫付的诉讼费495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