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黑0691民初18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与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地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727元;2.诉讼费用由绿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购买绿地公司开发的大庆金融中心二期1-2-1303室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交纳了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绿地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逾期交付房屋的,绿地公司按日向***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9年5月5日***接房,绿地公司出具延期交房违约金确认单,确认应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727元。经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向***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727元;此款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由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孙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