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名家家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名家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资人民币37550元,同时被告***、绍兴名家家居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述欠付款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起、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款项结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负担72元,被告***、绍兴名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385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