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新余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732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6659.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被告***负担575元,原告***负担1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