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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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定西市昕胜租赁有限公司 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59675.17元、利息损失3593.39元(截止2020年5月16日)、律师费60000元,合计1163332.03元;并自2020年5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承担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903元,由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6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