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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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4013.72元; 三、原告***在收到上述款后返还被告***7503.5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户名:安义县人民法院,账号:79×××66,开户行:江西银行安义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3元,减半收取2291.5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2600元(原告***已付),由被告***承担,共计4891.5元,被告***给付原告***48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