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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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人张继平借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0‰计算,从2016年11月2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张继平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元,收取61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